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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7********,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住安徽省毛集实验区**镇**村**号,2020年4月9日胡某某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凤台县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市毛集区**村路段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苑某某发生碰撞,苑某某经治疗无效后死亡。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责任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监视居住。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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