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4 月27 日17 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甘NA****号三轮汽车沿着岳西县**镇**村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组陈某某家附近路段,与同向走在路边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胡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NA****车辆信息、被害人诊断证明和死亡证明、尸检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忽观察,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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