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9********,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D****皖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潘集区泥古路潘集镇**路段时,碰撞到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4月1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合并腹部损伤死亡。2020年4月24日,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潘集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代理检察员:胡静静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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