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013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儿子田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29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颍上县**镇**路西侧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交站台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由北向南田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田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康某某、黄某某、贾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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