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48********,汉族,文盲,务农,住寿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6时5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无牌证正三轮摩托车,从寿宁县**镇**村开往**镇**尾村方向,途经**镇**韦村**路口往**村方向100米处,胡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向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范某某驾驶的闽J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范某某、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提取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闽宁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

6.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转弯时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坤养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35930****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