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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为鲁******号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S327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185公里加626.5米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于2015年1月3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后继合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其驾车肇事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支付给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彦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5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彦冰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65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某某。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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