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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梅州市五华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09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5时50分度,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粤PQ9****号轻型自卸货车从五华县梅林镇往紫金县城方向行驶,途经紫金县敬梓镇陂头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由当事人黄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PQ9****号轻型自卸货车一部。

    2.书证: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返还清单、信息核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电子汽车衡称量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

    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06月0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254****。

   2.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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