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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冀EM****号小型轿车,沿隆尧县魏南线**村至**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河北**金属制品公司门口处与从公司骑自行车驶出的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胡某某弃车逃逸。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1日,胡某某到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1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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