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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持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Z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夹江县中兴镇出发沿省道305线往洪雅县城区方向行驶,19时48分许,车行驶至省道305线洪雅段271KM+900M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胡某某受伤,川Z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将肇事的川Z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拆解后藏匿。经洪雅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洪雅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后不愈合,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责任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胡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838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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