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7时1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浙C*****小型轿车开到乐清市柳市镇柳江北路83号前面机动车道上时,当胡某某从内往外打开驾驶室车门时,车门碰撞车后祝某某驾驶的一辆防盗编号为YQ*****的两轮电动车,造成祝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祝某某系因交通肇事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死亡证明、接警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照片、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缪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及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乐燕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