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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I0月2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CF****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本区潘桥街道中欧物流园驶往潘桥街道马桥村。当晚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自南向北行经本区潘桥街道陈庄村前岸西路前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前方自东向西从人行横道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即,被告人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和解,被告人胡某某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人民币10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书、住院医疗证明书、卡口照片提取登记表及监控视频截图、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营业执照、强制保险单、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乐和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74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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