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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门市**镇**园**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0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持“C1”证驾驶悬挂鄂R****9号牌(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豪爵铃木牌二轮摩托车沿李谢线行驶至皂市镇文墩村二组地段,将行人黄某某撞倒,摩托车受损,二人受伤,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失血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事故现场图、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报告单、被害人黄某某、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0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住**镇**园**委**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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