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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社,农民。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甘A*****轻型仓式货车在榆中县**乡**村道倒车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4日16时30分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降低20%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燕

书记员:杨应龙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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