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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胡某某无证驾驶甘E*****号三轮汽车(副驾驶乘坐胡某甲)沿省道207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家庄路段处时,车辆侧翻,致胡某某、胡某甲受伤,车辆损坏,胡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形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16日秦安县公安交警大队下发第620522120200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又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对胡某甲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事故发生,被害人胡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甲无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胡某甲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强

检察官助理:何睿睿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证据目录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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