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性别: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政府工作人员,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9时许,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贵F1****号小型轿车沿广成线由大方县**镇往大方县**乡方向行驶。行至广成线**加100米处时,碰撞行人刘某甲,造成刘某甲受伤及贵F1****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驶贵F1****号小型轿车逃逸。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4日死亡。经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轨迹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继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布琼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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