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性别: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96********,汉族,初中,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乡**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贵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7时0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贵A0****号小型越野车,在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羊角村方向沿永乐路行至永乐乡派出所门口时,因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验调查,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书;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苑昊亮
附: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