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3********,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贵J****1号正三轮摩托车载罗某甲、罗某乙、莫某某等人回家,行驶至都匀市**十字路口处碰撞中心隔离花坛发生侧翻事故,导致罗某甲、罗某乙、莫某某受伤,在场人员报警后,胡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后将其送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罗某乙、莫某某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5、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2020]600号,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2020]43号,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278号,鉴定人资格证复印件;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国瑾
检察官助理 刘 韵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