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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铜梁**街道********,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1时3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渝BP****号重型货车,在铜梁区**街道**路**公司**号仓外路段倒车时,与车后方行人康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康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时胡某某是车主黄某某雇请的驾驶员,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16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保险单、赔偿协议、收条、银行转账回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20和110,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联系电话189960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散页材料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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