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华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从麻城市鼓楼办事处丁家园村往博森翰林城方向行驶,6时许,该车行驶至麻城市**街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胡某某驾车逃逸。经黄冈市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赵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冈市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月英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