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出生日期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22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企业保安,工作单位贵州省黔西县**镇**煤矿,户籍地址贵州省黔西县**镇**路**号,现住黔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贵F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黔西县**镇**道**段**路交汇路口300米(小地名:玉皇阁山庄)处时,因未谨慎观察道路,驾驶车辆碰撞碾压被害人黄某某肇事(案发时2周岁,2017年5月25日出生),后黄某某经送黔西县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系头部严重损伤死亡。经黔西县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配合现场勘验、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调解终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黔西)公(司)鉴(法尸)字【2020】17号尸检报告、(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200号检验报告、川正刚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504号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照片;6.行车记录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未谨慎观察道路肇事致一人死亡,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萍
检察官助理:刘帝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在黔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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