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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号“哈雷戴维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登记证书、车号牌、行驶证均系伪造)沿**路由西向东数第二排车道内北向南行驶至**路**厂车站处,适遇行人王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步行至此,云******号“哈雷戴维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王某某相碰撞,致王某某、胡某某受伤。后王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死亡。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骨盆骨折、腰椎骨折等,并发骨盆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致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骨盆骨折等多发伤是其肺动脉栓塞发生的根本原因。

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娴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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