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大楼**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射洪市区出发,当日13时40分许行驶至射洪市**镇**街**号店面外(**路13km+500m)路段时,与左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女,八十六岁,本案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及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并积极配合警察调查处理该事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某某经射洪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9日死亡。
被告人胡某某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020年4月13日,经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在射洪市中医院抢救治疗被害人李某某期间,积极筹措治疗费用,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于2020年1月8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树杰
检察官助理:谢晓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射洪市**大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8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据展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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