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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银川市金凤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宁A****9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金凤区联丰九社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阅海湖公路交叉路口北侧1公里处时,与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张某甲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无责任。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胸部等多部位急性损伤,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结果与涉案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120及122,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参与抢救被害人张某甲。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311643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9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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