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街道**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区夏集镇服装街中段时,刮碰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致陈某某倒地颅脑受伤。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全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全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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