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汽修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7时5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白纻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姑溪山水小区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车前部右侧碰撞到行人李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在被撞抛出过程中碰撞到张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的皖E*****号小型面包车后部左侧,致李某某、唐某某二人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其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新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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