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时风牌电动四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县官桥镇东土盆北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史西亚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史某某死亡,车上乘客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经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在其家中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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