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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郎溪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镇**区**号**栋**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胡某某独自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从郎溪县**镇**路驶往**镇**小区,19时56分,其行驶至茅岭路与钟桥河路交叉口处,因疏于观察、未减速行驶,与自东向西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停车查看并主动报警。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当晚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皖******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8km/h-82km/h。经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1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郎溪县建平镇钟桥河路茅岭路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国芬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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