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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新泰市新都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某社区路段与被害人邢某某推小推车由南向西北过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致邢某某死亡。经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晶

冯晨光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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