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诸城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诸城市**路**路段处,与顺行步行的行人宋某甲、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宋某甲、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诸城市公安局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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