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5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贵A5****号汽车搭载被害人鲁某某、唐某某(未系安全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南侧160公里250米(红群出口)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汽车车头碰撞消能桶和匝道护栏,造成其本人与被害人鲁某某受伤、被害人唐某某当场死亡及上述汽车和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要求被害人鲁芝义使用其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经书面传唤自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接受调查讯问。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唐某某家属的谅解。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得到被害人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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