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号**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M****号小轿车至惠城区江东一号路金盛丽景小区路段时超速行驶,与同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继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天,陈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胡某某家属已向陈某某家属赔偿98.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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