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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胡某某,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1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亚均、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苏JZ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东台市S226线由北向南行至213KM+695M路段,撞上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王某甲,致王某甲当场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耀春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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