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48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沪C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德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号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邓某甲驾驶的“上海凤凰牌”自行车(后座乘坐人邓某乙)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邓某乙受伤、邓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部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手机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诸某某、凌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建强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2、预审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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