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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城**栋203**室。2020年5月19日,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淮北市杜集区花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撞到前方的行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淮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2020年6月24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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