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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4时1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仙桃市“****”出发驶往***办事处**村。当车沿仙桃市**大道由西向东行至“****”店门前路段处时,轿车右前部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顾某某(女,60岁)驾驶的“凯事通”牌电动三轮车左后部,接着偏左避让的鄂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其左前部与对向驶来的由刘某某驾驶的鄂M*****号“福田”牌中型仓栅式货车(载王某甲)左前部发生碰撞,致顾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三车受损。经法医鉴定,顾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王某甲、顾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顾某某亲属丧葬费等费用共120280元,赔偿刘某某车损费等费用共7000元,取得了顾某某亲属和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孔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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