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鄂D****8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公某某境内**km(**大弯附近)处超车时,因操作不当与王某某骑行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人力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1日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8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公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99764****。
2.案卷材料1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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