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街**居委会**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E****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搭载高某某及被害人崔某某,行驶至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虹桥国际路段时,与张某某、李某某分别停驶在左侧车道处理交通事故的鄂E****6号江特牌中型作业车、鄂E****2警号尼桑牌警用汽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交通事故和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4.50mg/mL;被害人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行车记录仪、道路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琴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7247****。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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