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鄂州**建材有限公司资料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鄂G****8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广线106 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泽林菜场路段时, 因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查看手机信息,遇人行横道未减速并停车礼让行人,导致将被害人王某甲(女,殁年68岁)撞倒在地,造成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甲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场抢救伤者王某甲无效宣布死亡后,胡某甲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5时到交警部门投案。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遗体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手机截屏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胡某丙、邵某某、沈某某、涂某某、周某甲、王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讯问被告人胡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检察官助理:杨凌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69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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