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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着程某某从麻城市市区往**镇行驶。20时10分许,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行人张某某、白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张某某死因系急性创伤性休克。麻城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驾乘两轮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二、张某某、白某某、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受伤入院,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4.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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