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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A****号红色野玛牌小轿车,沿金昌市区泰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忆江南茶楼斜对面时,该车前部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身体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复印件;3.证人姜某某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5.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9.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贵宾

检察官助理 魏彩霞

                            202042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9323****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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