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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后厢内载乘车人胡某乙、芮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路**村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辽K****0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胡某甲、芮某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王某某、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险峰

检察官助理:李金格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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