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4日已告知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甘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航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5Km+400m处路段时,车辆驶下道路右侧后翻车,造成甘G*****号小型轿车受损,驾驶人胡某某受伤,乘车人朱某甲、王某某、朱某乙受伤,乘车人朱某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宁夏博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甘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88Km/h~92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额济纳旗公安局于2019年9月2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王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未按操作规范要求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曙涛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5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