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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97********,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街**段**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为密市**庄**宿舍。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3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市梓潼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栾庄村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路口的杜希亮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杜希亮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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