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会泽县以则钻洞村驶往会泽县城区,21时53分许行驶至长蒙线K92+300M处其驾驶的车辆撞到行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胡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