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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卖淫人员,其从2018年1月份开始通过微信介绍其他卖淫人员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以牟利。至今,胡某甲共介绍过李某某、覃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常平镇、桥头镇、黄江镇及惠州市等地卖淫,共获利约3600元。2020年1月13日,胡某某在常平镇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吴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三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胡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3.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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