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经微信名为“二嫂”(身份不详)的女子与违法人员李某某达成约定,由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处女”给李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李某某支付15000元人民币,“二某某”答应事后给被告人胡某某好处费。当晚,被告人胡某某安排其丈夫张某某(已起诉,另案处理)开车到东莞接送失足妇女顾某某(女,15岁)到宝安区福永街道**电影院公寓**房提供性服务,张某某在附近接应。2019年7月23日凌晨1时20分许,违法人员李某某和顾某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电影院公寓**房内发生性关系后,随即被民警查获,在附近接应的张某某同时被抓获。2019年 11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号**栋 **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号信息等;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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