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68号
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本市常平镇桥沥村天**花园的保安,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微信名“yw乐老号待解风”的微信好友商议介绍卖淫的情况。胡某某接收到“yw乐老号待解风”发送的卖淫女的图片和宣传视频后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并通过微信把空闲的卖淫女照片发给咨询的嫖客选择,后安排卖淫女进行性交易。胡某某成功介绍卖淫并收取介绍费13次,非法获利4215.54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如梦似幻”发送卖淫女的照片给违法人员卢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选择,并通过向卢某某报价、商定时间、提供定位等方式促成一名微信名为“常平:璐璐”的卖淫女在本市常平镇**酒店与卢某某进行性交易,价格为1400元。2020年5月10日晚,胡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再次促成微信名为“CP姗姗”的卖淫女在本市常平镇**新园与卢某某进行性交易,价格为140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如梦似幻”发送卖淫女的照片给违法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选择,并通过向罗某某报价、商定时间、提供定位等方式促成一名卖淫女在本市常平镇**公寓附近与罗某某进行性交易,价格为140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如梦似幻”发送卖淫女的照片给违法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选择,并通过向陆某某报价、商定时间、提供定位等方式促成一名卖淫女在本市常平镇富盈广场附近与陆某某进行性交易,价格为2500元。2020年6月2日晚,胡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再次促成另一名卖淫女在本市常平镇**新园与陆某某进行性交易,价格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陆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手机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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