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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介绍卖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通过散发小卡片和微信发布嫖娼信息,介绍王某某(自报名)、魏某某、杨某某等卖淫女多次实施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介绍王某某和熊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3号附6号“天子圣泽酒店”A509号房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民警将王某某和熊某某查获,随后又将被告人胡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84836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监视居住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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