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6月12日、1993年10月29日分别被启东县人民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年。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逮捕,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启东**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黄某某驾驶的车号牌为苏FD****的**路公交车(车载乘客数人),当该车行驶至启东市**镇**桥地段时,被告人胡某某要求黄某某停车并倒车至桥东侧公交站,遭黄拒绝。被告人胡某某遂走到黄某某右侧,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辱骂黄某某。为确保安全,黄某某立即将公交车减速后停车,被告人胡某某继续辱骂黄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经黄某某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被告人胡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5. 启东市公安局提取的公交车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暴力干扰并抢夺方向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婕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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