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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传播性病案)_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随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随县**镇**餐馆吃饭时与该餐馆服务员邬某某聊天,他们约定晚上出去玩一玩(发生性关系),谈好一次600元。晚上九时许,邬某某下班后与胡某某联系,胡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镇卫生院门口接上邬某某,随后他们来到**镇**河堤处,胡某某付给邬某某嫖资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7月21日晚上10点多,胡某某与邬某某约好在**镇**路边见面,胡某某骑摩托车来后把邬某某接上,此时邬某某提出还没吃晚饭,胡某某便带她来到**旁边的烧烤店,在包间内,胡某某支付给邬某某嫖资400元,然后他们就到**旁边的河滩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胡某某将邬某某带至**卫生院,并纠缠不让其离开,邬某某遂报警。后经随州市艾滋病防治所查询,胡某某于2011年7月被诊断为艾滋病感染者。

2020年7月22日,随县公安局万和派出所传唤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胡某某身份信息、通话记录、随州市艾滋病防治所证明、HIV抗体筛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邬    某某的陈述;4.随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5.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随)公(司)鉴DNA字【2019】042号、随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频资料;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贵斌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56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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